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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M2.5监测技术发展历程概述

   日期:2016-04-22     来源:《PM2.5监测方法与应用》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频发。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频发。

细颗粒物(PM2.5)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μm的颗粒物。

与粗颗粒物(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2.5~10μm范围内的颗粒物)相比,其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PM2.5易于载带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进入人体肺泡并沉积,其载带的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随着人体循环系统转移到身体的其他部位,引起机体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的损害。

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尘埃可消光、导致能见度下降,如《诗经·邶风》中有风吹尘土的记载,包括“终风且暴”、“终风且霾”、“终风且曀”、“曀曀其阴”四种天象。近代随着工业发展,汽车尾气、工地扬尘、燃煤烟尘等不断排入大气环境,颗粒物成分愈加复杂,引发的污染关联效应愈加深广。

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首次发布于1982年,分别经1996年、2000年和2012年3次修订。1996年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增设了PM10的标准限值,规定PM10一级标准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为40μg/m3和50μg/m3,二级标准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为100μg/m3和150μg/m3。2012年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对GB3095—1996进行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严了PM10的二级标准年均值到70μg/m3并首次增设PM2.5的标准限值,规定PM2.5一级标准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为15μg/m3和35μg/m3,二级标准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为35μg/m3和75μg/m3。GB3095—2012自发布之日在全国分阶段分地区实施,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由“城市站”、“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监测站(背景站)”、“区域站”和“重点区域预警平台”组成。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共338个城市1436个空气点位。已建成14个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监测站,建成31个农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在建我国南海海域西沙国家环境背景综合监测站,并拟针对区域污染物输送监测需要新增65个站点。

我国将基本形成覆盖主要典型区域的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在监测数据发布方面,2013年发布74个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六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AQI信息,完成87个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城市388个监测点位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于2014年发布161个城市884个监测点位的实时空气质量状况,并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排名。同时,各地也可通过电视、网络、手机App等不同方式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为:http://113.108.142.147:20035/emcpublish/,近期还建成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下载共享平台。另外,Aqicn平台(http://aqicn.org/map/world/)提供世界实时空气指数视觉地图,为人们展示世界各地实时空气质量指数、污染物分指数、气象参数数据等,且支持多国语言。为方便比较,Aqicn将世界各地空气质量指数统一换算为美国AQI指数。

自2011年起,我国相继发布了颗粒物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相关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规定了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点位布设数量、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标准,对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重量法手工测定进行了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监测方法做了具体规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做了具体规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技术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上述标准的发布,对颗粒物采样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环境空气PM10和PM2.5手工监测和连续自动监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简称《考核办法》)(国办发〔2014〕21号),随后,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能源局为加快落实考核工作,于7月18日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90分)、良好(70分≤评分结果<90分)、合格(60分≤评分结果<70分)和不合格(<60分)。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以2013年PM2.5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0%、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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