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施“肯定列表”新制度

   日期:2006-02-09     来源:仪器信息网    评论:0    
      今年5月,我国农产品最大出口市场日本将实施“肯定列表”食品安全法规,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进口检测标准。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新制度很可能成为又一“壁垒”,将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置于窘境,有关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破解这一绿色壁垒。 
    “肯定列表”抬高农产品进口门槛     
     从2006年5月起,日本将正式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1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标准,即所谓的“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将设定0.01ppm(即亿分之一)的“一律标准”,一旦输日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这一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     我国有关食品专家认为,日本新食品法虽以保护本国民众健康、保证食品安全为名义,但实质上更像是一面“绿色”壁垒。而当前的形势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屡次利用技术性壁垒措施遏制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针对进口食品和农产品制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越来越高,有关农药、兽药、生物毒素残留量等限量指标也越来越苛刻。统计资料显示: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2004年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73.9亿美元。而由于即将实施的“肯定列表”涵盖了几乎所有日本从我国直接进口的农产品,因而专家预测,这一制度可能对我国向日本出口的食用蔬菜、水海产品、禽肉、畜肉等优势农产品产生重大影响。
     “一律标准” 过于苛刻     
      我国大多农产品出口企业认为,日本新法中的“暂定标准”虽对WTO成员一视同仁,但0.01ppm的“一律标准”缺乏相关检测依据和科学依据,特别是对高进口率的农产品检测标准远远高于日本本国产品,要求过于苛刻。而目前我国制订的许多标准与日本的标准还无法对应,能够对应的标准中,日本有25%的标准严于我国标准。日本制订的标准中,严于我国标准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是我国输日的大宗农产品和食品,如粮谷类、豆类、水产类、坚果类、蔬菜类、糖类植物和油料作物等61种。山东鲁菱果汁公司负责人说,日本对我出口的浓缩果汁中某些农残检测标准比对本国产品的检测标准高数倍。 不久前到山东访问的日中经济贸易中心副会长西田健一表示,虽然检测费用目前没有转嫁给中日间的进出口贸易商,“一律标准”必然导致检验项目的增加,进而拖延检验时间,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从以往的单一残留检验,到现在突然加大到一次多项目的检测,我国农产品药残检测部门也将面临较大困难。天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郭永泽说,日本新制度中要求检测的许多农药品种在我国并没有生产厂家,我国也从来没有进口过该品种农药,但由于日本今后要求出具农残检测报告,测试中心只能被迫从日本购买农药标样,开发检测方法,带来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费。目前国内大多数实验室的技术力量与设备水平,短时间内无法适应日本的要求。
     “明枪”易躲 “暗箭”难防     
      一些专家还担心,“肯定列表”的实施,为日本寻找借口封锁我国农产品对其出口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的输日农产品很可能陷入“暗箭”难防的境地。 郭永泽说,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水平明显高于日本现有的风险保护水平,而且对每种产品制订的限量标准众多,这给日本执法者留出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有可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检验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从而对国际贸易构成潜在的歧视性威胁。据了解,“肯定列表”实施之前,日本如想限制某国农产品对其出口,必须先制订相关的检测标准,之后向各WTO成员提出申请,征得所有成员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前后需要大约两年时间。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副处长孙明钊说,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只重视进口国规定的检测项目,但根据日本的“列表”制度,没有参照标准的农药残留均可执行“一律标准”。日本可以随时指定检测一个我国从来没有检测过,同时也未重视过的农药残留,一旦超标日方便能限制进口。
       破解技术壁垒关键在于加强自检自控     
       记者了解到,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在各WTO成员间反应强烈,暴露出随意性大、具体操作性不强的缺点。食品专家担心,日本在逐步制订农产品进口相关法律,未来的农产品进口标准肯定会更加严格苛刻。他们建议,破解这一壁垒,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关键,有关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自检自控。 孙明钊说,今后一个时期内,疫病将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制约因素之一,2004年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近50个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定限制。我国应加强区域性实验室建设,按照国际检测方法标准,对疫病疫情实施有效监控。同时,应缩小我国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国际要求之间的差距。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安全卫生方面要求较低,如农药“毒死蜱”在我国蔬菜的限量标准是1PPM,但许多国家不允许使用“毒死蜱”,或制订了更为严格的限量标准。我国还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目前,我国在农兽药的法律法规、农兽药的使用和控制、残留监控体系等方面,尚未建立全国范围的协调一致的监控体系,如检验检疫部门只能对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但无法监督农兽药生产厂家,一些禁用药物虽是巨毒,但疗效好、价格便宜,这类药品在市场上打而不绝。专家还建议,我国的农产品企业应从三方面下功夫:一是建立规范的种养殖基地,保证生产中不使用违禁药物,按规定停用限用药物,在种养殖源头控制住药残;二是加强与日方进出口企业的信息交流,对日本允许使用的农药及残留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沟通,最大幅度地减少进出口风险,取得双赢;三是农产品出口企业在收获、储运、加工中,应尽量避免二次污染,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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