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推迟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发布公告

   日期:2006-08-14     来源:商务部网站    评论:0    
    近日,海关总署“关于推迟实施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的公告悄然发布。按照这一公告,原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推迟至2008年7月1日实施。  

    2005年3月,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根据该这一规定,通过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等符合“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都要交纳整车关税。  

    由于目前整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5%,零部件则为10%,两者税差15%,因此从2005年底开始,欧盟就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表示不满。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共同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对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提出疑义,要求中国尽快修改汽车零部件关税政策。此后,中国与欧盟的零部件政策之争逐渐升级。  

    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推迟实施的政策正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的关键两点,因而对于宝马、奔驰等在中国生产豪华车的厂商来说,将赢得为期两年的过渡期。  

    据悉,尽管豪华车有两年过渡时间,但对于那些国产化率超低的车型来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目前仍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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