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更要源头监管 各地自9月起公开污染源信息

   日期:2013-09-03     评论:0    
核心提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地自9月起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环保部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及第一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这也是环保部分批制定公布信息目录的第一步。

根据最新通知,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今年9月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其中如自动监控信息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公布。通知明确了需公开内容,其中有八大类31项具体信息,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

环保部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即为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以网络公开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并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环保部要求,一般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自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例如季度排污费正式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征收减缓免等信息在季度终了后45天内需要公布。

污染源监管信息监管有待落实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中国的环境保护受制于三大难:执法难、诉讼难、社会监督难。面对当前严峻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形势,必须尽快改变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的局面,尽快实施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全面公开,将环境执法放到阳光下运行,突破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马军表示,全面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既可让公众了解企业排污状况,监督企业减排,还能够为环境诉讼提供数据基础。

国际上污染源信息公开有较为完善的做法,即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国际经验表明,通过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从而建立一种政府、企业、公众协力保护环境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项有效且成本较低的环境管理制度。在中国,这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设正在进行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环境法专家杨素娟认为,目前,已有更多公众将关注的着眼点放在了拟建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公众是否能够有效参与等问题上。这对处在环境敏感时期、刚刚起步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专家表示,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使公众对环境安全的警觉与预防心理增强,对环境知情及参与的权利意识也日渐提高。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正是倡导公众参与,让受到项目切身影响的社区和公众参与环评决策。只有积极与民众沟通,才能建立监管决策与公众之间的信赖关系,形成对政府部门环境管理的有益补充。

政策引爆监测市场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各级环保部门实现信息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采购环境监测设备,建设监管网络是下一阶段重点。按照环保“十二五”规划,环境监测“十二五”期间总投资需求将达1000亿元。

据悉,千亿市场启动只是理想蓝图,目前政策方面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且相关环境监测企业亟待商业模式创新来提升盈利能力。这些问题可能决定了十二五时期环境监测的市场需求难现爆发性增长,可能的市场空间预计仅为100亿至200亿元。

hbzhan结语:环境领域的“污染成灾”背后,往往是“数据成谜”。当前严峻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形势,必须尽快改变污染源信息公开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的局面。当前环保部开了一个好头,希望污染源信息公开举措能有效落实,带来“雪崩效应”,进而真正改善已经惨不忍睹的生态。

对污染源信息的监管不能止于公开,公开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污染源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包括确保地方环保部门采集污染源的行为科学规范、对信息公开不真实的严厉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健全公众监管机制和对超标排放企业的问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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