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发布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法规草案

   日期:2013-12-19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台湾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第149号TBT通报,发布了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对标签标识提出了新要求,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近日,台湾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第149号TBT通报,发布了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对标签标识提出了新要求,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食物过敏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威胁生命,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设置食品过敏原标签的方式,有效提醒消费者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至最低。例如,美国于 2004年发布《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加拿大曾发布通告,要求调味料包生产商和进口商负责在其生产、进口及在加拿大销售的产品标签上标明食品过敏原、麸质源和添加的亚硫酸盐;欧盟 2003/89/EC指令要求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是五种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物质等。

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研拟了“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于2013年7月5日前征询公众意见。预计自2015年起施行。该草案规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过敏性的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者,应于外包装或容器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或食品添加物名称等醒语资讯:甲壳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软体动物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奶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坚果种子类及其制品;含有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奇异果及其制品;产品中亚硫酸盐类或二氧化硫残留量总计达10mg以上。

根据草案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如"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XX"、"本产品含有XX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虾、蟹、芒果、花生、蛋、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受国外通报的食品不合格信息统计,截至2013年11月,我国共有1523个批次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等地的食品受到通报,其中因标签不合格原因受到通报共176起,占总通报数11.56%,其中就包括了未标记过敏原标签。专家表示,过敏原问题日益趋于严重化和复杂化,成为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内容,应引起相关食品企业的足够重视。

在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出口食品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关注输入国发布的食品进口不合格通报,如 RASEF,依据受通报原因与企业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对相关产品的出口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确保产品原料采购、加工、包装等环节的合理规范,把好标签信息关,标注过敏原含量及标识,莫因过敏原标签等小问题影响食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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