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投诉

   日期:2005-11-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评论:0    

在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壁垒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现在,反倾销被不少国家及企业视作贸易保护和排斥外来竞争者的新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迄今为止,各类被诉案件已达700多起,反倾销指控由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蔓延,被诉产品倾销的范围不断扩大。

反倾销诉讼的本质是利益之争。当大批量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市场,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其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就成了一些国家指控中国企业搞倾销的最好借口。政府、协会和企业要做的,不仅是要遵守游戏规则,还要熟练用好游戏规则,要上下协力,积极应诉,避免成为善良的“挨打者”。因为在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舞台上,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近年来,许多国家针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使中国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今年11月披露,迄今为止,中国受到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600余起,加之其它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国作为被诉国的案件已高达700多起。2003年,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出口金额约为22亿美元。各国对我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分析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原因,理清思路并采取相应对策,是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

1、国际反倾销事出有因

反倾销成为贸易保护的新工具:
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

WTO最主要的三大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如果发生了倾销,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用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来反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反倾销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指控倾销一般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倾销存在,二是造成损害。

1904年加拿大最早出台了《反倾销法》。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下,世贸成员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已经日益缩小,因而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被不少国家视作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器而广泛使用。同时,反倾销还被一些企业用作排斥外来竞争对手的杀手锏,滥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也日益明显。

外国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具体分析,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集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美国一直是“重点户”,在对华反倾销指控案中所占的比例也最大。我国遭遇的第一宗反倾销指控就是1979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的。近年来,指控与日俱增。

--被诉产品倾销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还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等领域,其可诉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主要手段。由于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也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对华反倾销国家和地区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为什么中国遭投诉日益增加:
首先,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已由世界第十二位上升到第四位。一个国家外贸出口的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曾面临这样的局面。

1990年前,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其次是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中国台湾。1993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可以说,遭到倾销投诉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成功的国家。因为一个国家商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常常会影响甚至损害对方的产业。以前各国是靠高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随着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逐步降低了关税门槛,为了继续保护本国产业,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等措施。

其次,中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争议由来已久。近20年来,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并且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作为参照,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为复杂。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往往采取歧视性政策,以与中国产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致于出现诸如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这也给一些国外企业随意投诉中国产品倾销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三,国际经贸形势使然。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他们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乌拉圭回合协议生效后,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为抵消由此对本国工业的冲击,各国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目前的一个新趋势是,当一国对中国的某一产品提出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因为害怕中国产品会转而大量进入他们的市场,往往也会跟进反倾销。

2、对“中国制造”投下阴影
1979年以前,我国的年出口额不足100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总额的0.75%,没有一起反倾销案。2003年我国出口总额达4384亿美元,我国货物贸易出口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上升到6%,中国被反倾销投诉的案件迅速增至700多起,可见出口增加与反倾销指控多成正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对价格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绝大部分产品实行了市场调节价格,更不存在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但是,在国际社会上,仍然把中国视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就使反倾销施用于中国,有诸多不公平之处。主要体现在:

--“公平价格”不公平。以美国为例,由于中国出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不被作为“公平价格”,因此,我国商品只有在不低于美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向美国出口时,才有被免于受到倾销指控的可能。这是不公平的,它反映了美国反倾销法在适用我国出口商品时,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因素。

--“替代国”价格的方法缺乏可行性。选择“替代国”的方法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可行性,执行起来往往是不公平的。在涉及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中,找到恰当的“替代国”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在蜡烛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选择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但其人均国民收入却高出中国6倍,它的蜡烛品种及质量也与中国的蜡烛不同。连美国商务部的官员也承认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是不合理的,但又无法找到更为适合的国家。所以“替代国”的方法在许多案子里都是不现实和不公平的。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美国所选用替代国是不确定的,这使中国企业在出口商品定价时无所适从,也就无法避免反倾销诉讼。

--大批企业由此丧失市场。更为严重的后果在于,一旦反倾销诉讼成立,它将适用于该案产品的所有进口,涉及到大批同类企业。而且反倾销税或义务承担等期限比较长,这就使中国产品有可能丧失大片市场,使中国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受到根本性影响。如:1988年,欧洲企业提出针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诉讼,导致1998年欧盟对所有中国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中国彩电被迫退出了欧盟市场。

3、我们需要哪些策略应对
反倾销的预防之道

要抵制反倾销,我们必须掌握好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并相应建立健全的、反应快捷的反倾销预防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反倾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自觉抵制低价出口竞争行为。反倾销的法律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就成了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一般来讲我国企业不具备倾销的实力,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流。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低价出口扰乱市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加大处罚违规企业的力度。作为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充分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入世后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对我国的歧视政策的评判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强化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要建立一支掌握国际贸易法律知识、熟悉贸易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是防止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

--减少风险,走市场多元化之路。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要做到心中有数,优质优价。企业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切不可盲目进入、随波逐流。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恶性竞价,既影响自己的出口也会破坏已开发的市场。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把握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影响。

--重视抗辩和“替代国”的选择市场经济抗辩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重点。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应诉企业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情况,敦促有关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应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及时作出抗辩。

--合力敦促一些国家改变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

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作用,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敦促一些国家修改对华的反倾销政策。相信通过政府的交涉和企业积极应诉的努力,企业将逐步争取到公平的待遇。

反倾销的应诉之道
出口企业一旦被控倾销,应采取正确对策,积极应诉及时抗辩,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保护的惯例,要用平常心对待,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要通过新闻媒体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国外的习惯心理是,打官司你不敢应诉是你没理,有理你才敢应诉。因此,企业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抗辩机会。

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及时、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2002年4月,马来西亚官方正式开展对华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涉及国内自行车出口企业数十家。然而,全国仅深圳市宝安南方自行车有限公司一家参与应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调查问卷。2003年1月,马来西亚裁决承认南方自行车公司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对其出口至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征收11.83%的反倾销税,而对其它所有内地及通过香港出口的中国自行车征收186.09%的高额反倾销税,此裁决的有效期为5年。这宗反倾销案充分体现了“谁应诉谁得益”,目前,南方自行车公司出口马来西亚的自行车已猛增5倍,而且增长势头还在持续。

积极应诉反倾销,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回答问卷,积极答辩。据统计,有80%的反倾销案是由于应诉不力而导致败诉的。应诉不力的原因,除了出口商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外,还由于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反倾销调查和现场核查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产品的成本构成。

2.找一个好律师。在哪个国家打官司务必聘用哪个国家的律师,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我友好、熟悉中国国情、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当然不要用进口商的律师。

3.争取进口商的协助。明确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我方与进口商是利害与共、同舟共济的关系。一定要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与我们协同工作。进口商对原告及国内相同产品工业了解多,在是否对其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

4.发挥政府和商会的作用。反倾销诉讼涉及面广,诉讼金额较大,持续时间长,单个企业是难于应对的,商会和政府应承担起责任。商会应协调好本行业价格,向企业宣传倾销法,提高企业预防反倾销的警觉性。在企业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后,帮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有关资料,聘请律师,帮助被诉厂商变被动为主动。为了支持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政府要加强相关职能机构建设,代表企业对不公平反倾销立法和不公平反倾销决定提出交涉,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整体利益。我国外经贸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所有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合理地统盘调节全国外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调节出口产品的数量,及时有效地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以避免因管理混乱、竞价过低而遭国外提起反倾销。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在许多行业还不具备风险防御能力的情况下,贸易争端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运用合适的手段保护市场。国内企业要做的,不仅是要遵守游戏规则,还要熟练用好游戏规则,避免成为善良的“挨打者”。因为在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舞台上,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相关链接

机电产品成为反倾销“重灾区”
截止到今年8月份,国外对我国机电产品反倾销立案达77起,涉案金额16.4亿美元,占同期案件总额的17.1%。在上述反倾销调查中,与涉案产品相关的产业和产业链受到打击,受损害产业在技术升级、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等方面受到极大影响。

30余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调查
有数据显示,从1979年8月起,已先后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欧盟、美国、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涉及产品主要有钢材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品等。

“四体联动”体制已经初步建立
有专家认为,中国对反倾销应诉不力,相关立法和机构设置滞后是一大缺憾。

目前,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企业为主体的“四体联动”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协调应对对外贸易摩擦。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9个省级主管部门专门设立了公平贸易机构,各商会协会也都设立了此类机构。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全年征稿 / 资讯合作
 
 
 
推荐资讯
可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