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江川菜馆因使用回收地沟油成被告

   日期:2013-02-28     评论:0    

因为指使伙计在火锅底料“红油”中使用店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销售给顾客使用,在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的老板娘郑嫔站上了黄浦区人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庭;无独有偶,因为授意他人自己经营的嵩山路“上海振江川菜馆”内,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销售,老 板余振江也成了被告。

今天上午,黄浦区法院对两起上海地区首次被起诉的在餐馆中使用“地沟油”加工食物销售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郑嫔在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郑伟在其丈夫经营的“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福辣火锅川菜店”回收的餐厨垃 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嫔、郑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嫔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伟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嵩山路“上海振江川菜馆”老板余振江和伙计杨才友同样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法院查明,自2012年5月起,余振江授意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 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余振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 告人杨才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结束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法院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2012年,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6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生产、销售问题豆芽案,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案,生产、销售假冒“蒙牛”精炼 火锅油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案,生产、销售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案,生产、销售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

而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从严处罚。“对于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法院将依法酌情从重出发,但在第一、第二被告的处罚上,会宽严相济,同时也会通过经济制裁,通过高额的罚金,打击、剥夺被告再犯的可能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徐立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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