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电子眼”设置地点要社会公布

   日期:2008-12-26     来源:中国测控网    评论:0    

      交通“电子眼”的设置地点将于明年4月起向社会公布。25日,公安部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在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滞纳金的上限等一直被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11月23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截至昨天,公安部交管局透露,在这期间将收集来的200多条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写进了新法规中。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还是交通“电子眼”的设置问题。近年来,各地已经普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但由于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新规定中,对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置地点、证据要求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

    另外,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问题,在这次修改中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其次,新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只给予口头警告。

    禁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明年起,交警的执法用语和举止将更加规范。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新修订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将于明年起实施。当中除了规定交警不得呵斥司机外,还规定管理者不得向交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另外,还明确了只予口头警告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在新规范中,首次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范细化了交警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要求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对当事人不理解的,交警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此外,交警执勤过程中,在交还司机的相关证件时应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新规范要求,管理者不得向交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新规范要求,交通协管员要在交警指导下承担部分执勤工作,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规范再次重申,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举报肇事逃逸记分可清零

    25日,市交管部门透露,如果市民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所提供的线索对破案有明显帮助的,除了可以获得物质奖励外,如果举报人是司机,并且因交通违法被记了分,交管部门还可以将记分清零。

    25日,市交管局事故处相关负责人做客交管局对外网站,谈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事故处副处长闫立波称,从今年年初至今,全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已经超过了90%。他透露,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交管局将展开“春晓”专项行动,集中侦破积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对一些已经确定身份,但暂时还没有抓获的嫌疑人展开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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