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国内外法规标准

   日期:2011-07-19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评论:0    

  目录

  食品农产品

  1.欧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2.英国食品包装指导规则PAS223已于7月1日实行

  3.美国政府责任署要求FDA加强进口海产品监控

  4.美国FDA公布关于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的行业指南

  5.澳大利亚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条标准

  6.日本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7.日本修订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8.南非修订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巴西发布固体饮料制剂技术法规草案修订稿

  10.7月1日起越南对食物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11.台湾地区修订兽药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电子电气产品

  12.CMC推迟电池标准IEC62133的执行时间

  13.美国能源部拟制定机顶盒/网络设备能效标准

  14.美国参议院提议制定纽扣电池安全法案

  15.新版欧盟RoHS指令发布

  16.欧盟更新跑步机安全标准

  17.巴西制定空调、冰箱等家电的新能效标准

  18.台湾信息类商品电气安全规范检验标准明年起实施

  轻工玩具产品

  19.美国CPSC进一步考虑儿童产品100PPM铅含量的可行性

  20.美国CPSC发布新的儿童外套抽绳安全规定

  21.欧盟着手制定纳米材料法例

  22.埃及颁布五项纺织品新标准

  23.塑化剂检测列入婴幼儿服装新国标

  化矿产品

  24.欧洲海关加强REACH注册号监管

  25.ECHA开通RIPE在线审查通道

  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其他

  27.美国关于联邦种子法案的修正案将于2011年7月5日生效

  28.新西兰更改植物检疫证书格式

  29.韩国改革检验检疫机构

  30.日本修订生物制品最低要求

  31.越南禁止进口未进行出口登记的植物

  32.伊拉克实施进口前检验测试及出证方案

  详细内容

  食品农产品

  欧盟立法各方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经过数周商议后,于2011年6月14日就新食品标签新规达成协议。

  新法规重点内容如下:

  1.强制性营养声明:根据新法规,预先包装食品必须在同一位置标示能量、脂肪含量、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盐及糖等的资料,并须按100克或100毫升食品所含份量计算。此外,这些资料将来也可按每份食品所含份量标示,并附加每日摄取量指引,但须待欧委会确定每份食品的大小。

  2.易读性:所有强制性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少达1.2毫米。若包装面积少于80平方厘米,则字体大小最少要有0.9毫米。

  3.扩大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范围:对牛肉、蜜糖、橄榄油以及新鲜水果和蔬菜等若干类食品的原产地标签规定,适用范围将扩展至新鲜猪肉、绵羊和山羊肉,以及家禽肉。

  4.强制性致敏物的资料:所有食品(包括非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致敏物资料。预先包装食品必须于成份清单内标示致敏物标,并采用不同字体以突显致敏物资料。

  5.食油来源:消费者将来可更清楚知道食品内的植物油来源。举例来说,由于环保及关注动物团体已指出非永续性棕榈树种植会破坏热带雨林,因此标签将可让消费者辨识食品有否使用棕榈油,从而做出购买决定。

  若干食品可豁免附上营养声明,如酒精饮品及非预先包装食品。原则上,非预先包装食品只须标示致敏物资料。不过,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法例,规定标签内必须包含其他详细资料。

  根据协议,欧委会将在新法规生效后3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营养标签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酒精饮品,并提出相关议案。肉类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方面,协议规定,欧委会在新法规生效后两年内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把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用作食品成份的肉类。一年后,欧委会将检讨是否把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其他种类的肉类、奶类、用于食品成份内的奶类、未加工食品、单一成份产品及占食品逾一半的成份。欧委会进行的检讨,将为逐步推行更严格的食品标签法规铺路。

  此外,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同意,反式脂肪暂时不须列入强制性养声明的食品成份清单内。不过,欧委会须于新法规生效后3年内提报告,评估若对反式脂肪实行规管及限制措施的影响,并须提出有关的立法议案。

  欧洲议会将于2011年7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上述新法规的草案。欧盟理事会表明将于今年暑假结束前通过这项法规。根据法规草案,除营养声明外,新法规将于生效后3年开始实行。营养声明则于法规生效后5年开始实行。(来源:香港贸发网)

  英国食品包装指导规则PAS223已于7月1日实行

  FOODPRODUCTIONDAILY网站消息,英国标准协会(BSI)宣布,针对食品制造商和产品包装的最新安全体系PAS223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

  该机构称,PAS223——制造和提供食品包装中的食品安全设计要求和前提方案(PRP),为生产安全的食品包装提供了新的保证。

  共20页的指导规则由来自可口可乐的专家进行最后的审核,同时得到了大量在包装行业领先的企业的认同,如雀巢、利乐、卡夫、欧文斯–伊利诺伊、历时恒、安姆科等。

  BSI称,新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认证机构。如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FSSC)与食品安全包装联盟(FSAP)专家已签署认可该标准。

  PAS223旨在满足BSENISO22000标准下的PRPs的相关要求。(来源:FOODPRODUCTIONDAILY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政府责任署要求FDA加强进口海产品监控

  近日,美国政府责任署通过对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审查,认为FDA在进口海产品监控方面未能尽到责任,今后须加以改善。

  FDA现有6项针对海产的进口警报,当中4项与残留药物有关,其余两项则涉及违反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纵使美国联邦政府已采取行动以确保进口海产的安全,但美国政府责任署在近期的调查发现,海产进口量急升,但FDA的监督计划未能配合,因此必须加以改善,确保含有有害物质的海产不会进入美国。该署亦发现,FDA难以通过每年对外国海产加工商及进口商进行的检查,有效执行HACCP的规定。

  FDA的检查员只查核记录,确保加工商及进口商注意从养鱼场购入的海产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包括残留药物。一般而言,检查员不会到养鱼场进行实地检查,以评估药物的使用,或负责化验有关海产的化验所的检测能力及品质控制。此外,FDA对5个外国供应地(中国内地、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及越南)进行评估,收集这些供应地的水产养殖计划资料。不过,由于FDA缺乏相关程序、准则及标准,令评估工作受限制。

  政府责任署的报告指出,FDA的抽样计划存在多项问题,例如不会检测美国多个主要海产贸易伙伴国批准在水产养殖上使用但未获美国政府批准的药物。因此,若干海产含有未获美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残留药物仍可进口到美国。再者,报告亦表示,FDA未能有效执行抽样计划。由2006至2009的财政年度,该局未能达到收集30%进口样本的原定目标;2009年财政年度,检测样本仅占所有进口海产的0.1%。此外,该局共有13家化验室,但仅使用其中7家进行海产残留药物检测,未能善用资源。

  相比之下,美国政府责任署表示,欧盟会检视外国政府架构、食品安全规例及外国的养鱼场检测计划,并会到养鱼场实地视察,确保进口海产来源地的海产食品安全系统与欧盟相符。所以,美国政府责任署的报告认为,美国可参考欧盟有关制度以作改善,包括要求希望向美国进口海产的国家制订残留物监测计划,藉此控制水产养殖业的药物使用。报告建议,FDA应更有效使用其化验室资源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藉此制订更周详的进口抽样检验计划。此外,美国政府责任署认为,FDA应制订计划,加强与商务部国家海洋渔业局合作,尽量利用后者的检查资源。(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FDA公布关于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的行业指南

  2011年6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公布《进口食品预先申报规定》行业指南(InformationRequiredinPriorNoticeofImportedFood)。指南中包含了当局关于申报要求的强制执行的临时性最终规则。详情请见: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DefenseandEmergencyResponse/ucm261080.htm。(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澳大利亚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条标准

  2011年6月8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G/SPS/N/AUS/264号通报:关于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1.4.2条标准的提案(2011年5月10日,提案号11N)。

  该提案拟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对不同农畜化学物最大许可残留限量(MRL)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关于安全有效使用农畜化学物的其它相关法规。

  该通报拟于2011年8月批准并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apvma.gov.au/publications/gazette/2011/09/gazette_2010-05-10_page_28.pdf。(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日本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2011年6月3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630第2号:对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类实施自主检查。

  此次,在检查中发现以杏为原料的蒸馏酒中含有0.1%以上的甲醇,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6条。因此,今后如有申请进口以果子为原料的蒸馏酒(例如果渣白兰地),将在保留货物的基础上,指导其实施自主检查。(来源:食品伙伴网)

  日本修订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2011年6月23日,日本发布G/TBT/N/JPN/359号通报:修订大豆豆瓣酱的质量标签标准。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大豆豆瓣酱相关信息以供其选择,日本消费者厅要求应在标签中标明大豆豆瓣酱中含有的调味料。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待定,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0天。更多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JPN/11_1894_00_e.pdf(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南非修订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11年6月28日,南非发布G/SPS/N/ZAF/29号通报:关于食品中可能残留农药的最大限量法规(2011年5月13日第R420号政府令)。该法规包括一些商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列于附件中。另外,法规还对梨果、核果和柑橘属果树进行了定义。

  该法规将于2011年11月13日公布于官方公报上,并拟在此之后批准。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7日。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doh.gov.za/docs/regulations/2011/reg420.pdf。(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巴西发布固体饮料制剂技术法规草案修订稿

  2011年6月16日,巴西发布G/TBT/N/BRA/416/Add.1通报,近期巴西农业部门通过了一项新的技术法规草案GovernmentActNo106on18May2011——“关于固体饮料制剂(固体冷饮制剂;固体复合饮料制剂)”的技术法规。

  该草案取代了G/TBT/N/BRA/416通报中所提到的ActNo565,8December2010号法规,新的技术法规草案评议期延长为自见公报之日起60天内。该草案生效后,1998年11月16日第544号部级法令将随之而废止。

  草案的详细技术内容参见原文,链接如下:http://anfip.datalegis.inf.br/view/txato.php?KEY=&WORD=&TIPO=POR&NUMERO=00000106&SEQ=000&ANO=2011&ORGAO=SDA/MAPA&TIPITEM=&DESITEM=(来源:农产品加工跟踪信息网)

  7月1日起越南对食物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据越南《年轻人报》7月1日报道,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生产食品用食物进口进行安全检查的13号通知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进口食物的产地必须是越南公认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对进口食品的安检将根据其风险程度抽取最多10%样品进行检验,当检查发现某批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时将抽取30%样品进行检查;当连续第二次发现货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将对货物进行100%的检查。(来源:商务部)

  台湾地区修订兽药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1年6月28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G/SPS/N/TPKM/235号通报: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修订案。修订了牛、猪和家禽肌肉中强力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强力霉素的具体限量如下表,没有在表中列出的部位和物种将不得检出该种兽药。

  物质部位物种最大残留限量(ppm)

  强力霉素肌肉鱼0.01

  肌肉牛、猪和家禽0.1

  该草案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期为2011年8月27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TPKM/11_1985_00_e.pdf(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电子电气产品

  CMC推迟电池标准IEC62133的执行时间

  2009年6月,IECEECB体系的认证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ManagementCommittee,CMC)制定了锂电池需要遵守IEC62133标准的决议ACAG/1398/DSH,并制定了相应的导入时间表(三个阶段导入)。但后来由于IEC62133标准正在升版(预计到2012年才能正式发行),以及CB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ofTestingLaboratories,CTL)对比了现行版本IEC62133标准以及UL等标准,最终决定推迟施行决议。2011年初,CMC重新制定了初步的延迟后IEC62133导入时间表,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原来的2010.6.25之前调整到2011.5.1之前,可直接接受通过UL1642标准认证的电芯。

  第二阶段:从原来的2010.6.26—2011.6.26调整到2011.5.1—2012.5.1,不可直接接受仅通过UL1642认证的电芯,必须加测IEC62133与UL1642的差异项目。

  第三阶段:从原来的2011.6.27之后调整到2012.5.1之后,不管是电池(BatteryPACk)还是电芯(Cell),都必须完全按照IEC62133标准进行测试评估,并须符合标准。

  该时间表暂时仅对IECTC108范围外的产品中所使用的锂电池生效,比如电动工具、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等产品。对于IECTC108范围内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所使用的锂电池,在相关标准的技术委员会TC108未做出明确指示前,都不需符合IEC62133标准。不过,IECEECB体系现正面临所有产品类别均应采纳IEC62133的强大压力,故将于今年的CMC大会中,再次审查相关的进展。在此同时,IEC内部也要求TC108和电池标准负责单位TC23解决双方之间的差异性,所以TC108可能会开始对信息科技设备和影音产品遵循IEC62133标准有所动作。我们建议广大制造商未雨绸缪,在通过UL认证之外,同时还符合IEC62133标准。

  另外,CB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ofTestingLaboratories,CTL)近期针对IEC62133:2002标准的执行方法做了部分释疑及临时决议,分别介绍如下:根据CTL临时决议PDSH0781,针对标准4.3.9节过充电测试项目,标准没有说明是否允许电芯在测试时使用PTC等保护装置,决议规定如果电芯设计在其内部有PTC,或有设计PTC作为电芯的外部一部分,则可以允许电芯带有PTC等保护装置一起测试,这样大大增大了该项目的通过率。

  根据CTL临时决议PDSH788,针对标准中2.6节,标准要求制造商须对电芯以及电池的原材料、元器件以及成品制定检验和生产过程的完整品质计划,此要求的可操作性有比较大的余地。根据新决议规定,制造商要证明符合此条款,可从以下任选一条:

  1、制造商提供一份自我声明,须注明制造商已经制定了从设计到生产等各方面的所有环节的品质程序,该声明由制造商全权代表签字生效。

  2、制造商提供ISO9001证书,证书须涵盖了产品的设计、制造等方面,并且在有效期限内。(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美国能源部拟制定机顶盒/网络设备能效标准

  美国能源部(DOE)于近日决定对《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EPCA)标题Ⅲ,A部分产品目录下覆盖的机顶盒和网络设备订立明确的能效标准。

  在美国,平均一个家庭在机顶盒与网络设备方面每年消耗的能源超过100千瓦小时(kilowatt-hours)。若DOE能发布一项包含机顶盒与网络设备等产品的最终法规,将更好起到节约能效的作用。

  此次立法中包含的产品为以接受电视信号(包括空中、电缆分配系统和卫星的信号等)为主功能,并能将其传递到另一个家用设备中,或在多种网络接口间传递互联网信息的设备。利益相关方可在2011年7月15日之前递交相关意见和评论。

  此外,美国能源部还在7月13日之前为商业与工业用泵征询产品市场、能源使用、测试程序和节能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信息。在收到信息的基础上,DOE将最终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这类产品制定测试程序、节能标准及相关标签法规。

  据能源部统计,商业、工业和农业用泵每年要消耗约0.63库德(quads)的电力,通过新技术每年可减少0.190库德(quads)的电力消耗。(来源:香港贸发网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参议院提议制定纽扣电池安全法案

  近日,美国参议院议员JohnDavisonRockefeller提议制定《2011年纽扣电池安全法案》,以减少儿童因为吞咽纽扣电池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事故的发生。

  体积小、圆形、银币状的纽扣电池常被用于日常家居产品中,如遥控器、手表、计算器、手持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各类玩具等。但是若吞咽这类小电池,则会引起严重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美国国家毒物中心(NationalCapitalPoisonCenter)在收集并分析了与吞咽纽扣电池有关的意外事件后发现,自1985年以来,因为纽扣电池而导致严重伤害及死亡的事故增加了七成。从受伤害对象来看,吞咽电池的事件常发生在小于4岁的儿童身上,该年龄段儿童最易从遥控器、玩具、计算器中直接接触纽扣电池。

  拟议法案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含有纽扣电池的消费品制订两条相关标准:

  一、通过保证纽扣电池的安全间隔确定儿童触及产品中纽扣电池的难易程度。

  二、在电池包装或任何附着产品上贴上强制性警示标签,用文字表示。(来源:香港贸发网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新版欧盟RoHS指令发布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2011/65/EU。

  作为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非常熟悉的一项指令,其出台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因此这项本来意欲在2009年就出台的修订案一拖再拖。特别是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2.厘清了部分定义;

  3.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欧盟更新跑步机安全标准

  欧盟跑步机标准EN957-6:2001于2011年6月前废除,新版本跑步机标准EN957-6:2010已正式生效实施。本次标准的更新主要表现为:

  (一)对跑步机定义进行了修改;

  (二)对后轮轴盖、安全停止开关、静态荷重、手把、踏板五项安全条款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三)增加了跑步面、加速性、心跳控制模式、折叠等条款的安全要求。

  其中:

  1、“安全停止开关”和“跑步面”两条款,主要是对跑步机的警示标记提出要求,提醒使用者注意;

  2、“后轮轴盖”、“手把”、“踏板”三个条款,主要是针对跑步机局部设计尺寸提出了要求,使跑步机设计更科学、更安全、更有效地保护使用者;

  3、“加速性”和“心跳控制”两条款,是对跑步机的使用性能提出具体要求,防止速度突变对用户带来的伤害;

  4、“静态荷重”和“折叠要求”两个条款,是从结构强度的角度出发,对跑步机提出更高的要求,使跑步机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从而提高对人体的保护。(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巴西制定空调、冰箱等家电的新能效标准

  巴西政府最近发布4项内阁命令,建立关于火炉、煤气炉、空调、煤气热水器、冰箱和制冷机的最低能效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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