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出台 公共场所安全监控有法可依

   日期:2012-11-30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公共场所的隐私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共监控逐渐提上日程,相关法令逐渐出台。

  随着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公共场所的隐私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共监控逐渐提上日程,相关法令逐渐出台。27日召开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其中对这一关乎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显示,对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禁安装视频监控。同样有相关法令出台的还有山西公共场所监控范围及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安装视频监控

  1、禁止监控公民隐私

  技防系统安装在哪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针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删去了“金银等贵重金属和珠宝的加工、经营、存放场所”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将“城镇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列入应当安装相应技防系统的场所中。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的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及路口,地下人行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地铁、大型桥梁,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及路口等,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防止被“偷窥”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其他单位管辖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违反规定,对单位可给予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给予最高3000元罚款处罚。”

  “使用技防系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信息、技术等,应当保守秘密。违反规定,对单位可给予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给予最高5000元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控不得收费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单位除了要具备一定条件外,还要经过省公安机关的批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最高3万元罚款。《条例(草案)》还规定,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相关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公安机关不得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时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出台使得监控有法可依

  不久前,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我省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更衣室、浴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技防产品。同时,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各种资料,保存时限不得少于30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安防行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目前已投入超过5亿元资金用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省已在公共区域、重点要害部位、社会治安复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摄像点25万余个,这些视频监控摄像点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侦查破案领域,视频侦查技术已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支撑技术之一。《条例》实施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和完善辖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推动视频监控技术的深度应用,要建立互联互通多级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拓展和深化视频信息在公安业务中的作用。要以视频侦查为重点组建专门的视频应用队伍,积极探索视频监控信息在各项公安业务中的深度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公民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在社会生活中大量运用。目前,我省有一定规模的技防从业单位 10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了3万余人,作为朝阳产业,安防行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还将迅速增长。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条例》为依据,理顺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加强技防专业队伍建设。

  1、单位和个人禁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更衣室、浴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技防产品。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传播、隐匿技防系统信息资料

  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技防产品的;擅自拆除技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买卖、传播、隐匿、修改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要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网吧停车场等场所要求安装技防产品

  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设置标识;其他场所和部位的技防系统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有: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和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大型桥梁等;机场、车站、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广播、电视等单位的重要部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重要部位;研制、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大型物资储备单位、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城市水、电、燃气、油、热力供应设施;城镇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专用运输工具等。

  公共区域应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其他区域应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保存资料时限不得少于30天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录制、调取信息资料的登记管理制度。保存资料时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由摄像头拍摄的各种画面资料都需要保存30天以上。

  同时,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接到报警信息并确认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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